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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協議

借款人明確地同意及鄭重聲明,若本貸款之款項在借款人要求之下支付予任何受款人,有關款項將實際上被視為根據本協議由放債人貸予借款人之貸款的預先提取部份。

若首期還款日超過本貸款提取日一個月,借款人應在貸款提取日起計至其後一個月的第二日向放債人繳納每日利息。 該等利息的金額可在本貸款中扣除。

借款人可於給予放債人三天書面通知後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借款人需於還款日向放債人償還未支付的本金、累積利息,以及任何其他逾期未付及應付之欠款。利息為逐日累計,並按實際用款日數以每年365日為基礎計算。

於還款日或最後還款日,放債人會根據本協議重新計算所有應付利息,以確保利息總額不會超過法定最高實際利率。如有需要,放債人會向借款人退還該筆剩餘利息金額。

若借款人未有根據本協議於到期日還款,則借款人需支付逾期費用,利率或金額由放債人隨時訂定。

借款人須根據本協議承擔任何結欠或可能結欠金額。如有任何事件或事情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協議有關其責任之能力,借款人應盡速通知放債人。

若有任何以下事情發生,未償還之全部貸款結餘、累積利息及所有其他根據本協議應付之款項,須作到期繳付論,並應立即償還:

若借款人於到期日未能支付款項;

若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根據本協議任何借款人須承擔之責任;

若借款人去世或任何法律認為借款人於債務到期時不能支付或借款人無法償還或承認於債務到期時無力支付;

若借款人或其物權遭遇任何執行判決的令狀或扣押私人動產令;

如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陳述、保證或聲明為不正確;

若放債人根據本協議履行任何責任變成不合法,或;

協議放債人認為任何事件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協議有關其責任之能力。

儘管本協議內有任何抵觸之處,放債人保留絕對之酌情權隨時修改、取消或終止本貸款。放債人隨時發出第一次催討通知後借款人須償還本貸款所有尚欠累積利息及所有根據本協議應付之款項。

放債人可隨時及在無需知會借款人的情況下,調撥借款人開設於放債人任何信貸戶口內之款項,以減低借款人在本協議內之責任。

放債人因執行本協議或維護本協議內任何權利而產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聘用法律顧問或追收債務代理人或其他與收回本協議所述借款人應付款項有關的代理人。一概需由借款人負責賠償並使放債人獲得補償。

根據本協議,借款人支付之所有款項不得作任何抵銷或反索償或扣除或保留。

任何分期還款、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出現部份支付、放棄、推遲、時限、讓步或妥協均不會損害放債人在本協議下的權利。推遲行使或不行使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均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任何權利的放棄。

若本協議書內任何條款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其他條款將不因此而受到影響或損害。

借款人不得將本協議書的權利或責任轉讓他人。

放債人可隨時在無需知會借款人或其同意之情況下轉移、轉讓其在此協議下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責任予任何人。

借款人同意放債人可收錄任何雙方於語言上之溝通(包括電話談話)而所有此等錄音乃屬放債人財物及於此協議及貸款有關之事情上出現之任何爭議,皆可以此錄音對話作為論證。

放債人可以平郵方式寄出或留交所有通告或催討通知給借款人之常用或最後為人所知悉之地址,並在郵遞之二十四小時後將被視為已適當地送遞,儘管該郵遞因不能送達而退回。

有關於本協議書的貸款償還列表(「此列表」)構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任何提及本協議書之處都應當視為包含此列表。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解釋,借款人依從香港法庭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

借款人在本確認從放債人收到本協議書的真實文本及《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的內容摘要。

如本協議書之英文文本與中文文本出現差異時,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借款人同意及接受此借貸協議書。

借款人同意所有由借款人提供之資料均可被放債人按放債人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告有關政策於特定用途及對象使用及披露其個人資料。借款人在本確認已從放債人收取該通告。

2019-10-12 19:41:38 通過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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