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借「”司法”之名力挺暴徒?全國人大和港澳辦強硬發聲

香港高院借「”司法”之名力挺暴徒?全國人大和港澳辦強硬發聲

5個多月來接連不斷的大規模違法暴力行徑,將香港推到了極度危險的境地。近日暴徒們的破壞愈發癲狂,嚴重踐踏法治和社會秩序,越來越多的愛港人士不再沉默,站出來捍衛自己的家園。

然而這時,香港高院卻作出了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定——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准。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群情憤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日強硬發聲,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同日,國務院港澳辦表示,此舉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

香港高院借「”司法”之名力挺暴徒?全國人大和港澳辦強硬發聲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從法理上來說,早在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從實踐上看,香港街頭及校園的極端暴力此起彼伏,特區政府引入的《緊急法》及《反蒙面法》有現實需要,同時根據政府制定說明及答辯狀,亦符合比例原則。

禁止蒙面,世界各地都有先例可循,西方世界中的美國多個州、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及俄羅斯等地均已實行。

如最近陷入「”黃馬甲”暴力示威的法國,明確規定在游行示威中「”故意全部或部分遮擋面部、企圖在破壞公共秩序後不被認出”的行為,將面臨最高1年監禁和1.5萬歐元的罰款。至於所謂「”限制自由”的說法,則完全是無稽之談。

《禁止蒙面規例》明確其他人士有特別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特別豁免條款,打擊對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傳達的恰恰是違法必究的清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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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罔顧以上種種,判定特首無權引用緊急法止暴制亂,令蒙面法失效,釋放的危險信號必須引起足夠警惕。

最直接的後果是,這段時間違反禁蒙面法被捕者將獲釋放,其他涉暴亂被告也會被取消相關罪名,警方、律政司又白忙。更深遠的影響則是,這將給本已心怯氣泄的暴亂者注入新的強心針,止暴制亂阻力劇增,亂局愈發難解,將香港推向更深的泥沼。

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是香港當前最緊迫的任務。完成這一任務,需要依法行政、嚴正執法、公正司法,三方共同盡職盡責。

五個月來,港府和警方所承受壓力及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香港司法界的表現則一言難盡。前有「”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神操作”,現有《緊急法》與《反蒙面法》違憲判決之爭,其在「”三權合作”及承擔維護法治責任方面的缺環與薄弱可見一斑。

香港高院借「”司法”之名力挺暴徒?全國人大和港澳辦強硬發聲

在香港終審法院大樓的正門頂上,忒彌斯女神雕像手持天平與寶劍、蒙住眼睛,象征法律公平公正。

反觀近期香港司法界的種種行徑,猶如莫大諷刺,再次讓人體會到其積弊之深。

屢屢與香港整體利益背道而馳,原因何在?眾說紛紜中,不可忽視的關鍵症結是某些司法人士的立場選擇偏差。

據香港終審法院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目前3位常任法官中有一位外籍法官,近20位非常任法官中僅有兩位中國法官。外籍法官充斥香港司法機構,已是不爭的事實。即便是本土人士,大部分法律工作者也來自港大法律系或英國法學院,普遍秉持與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及價值觀。

但必須予以嚴正提醒的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無論是行政長官、主要的官員、行政會議的成員、立法會議員、以及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

這意味着,無論是外籍還是本地法官,就職時都必須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說得更直白些,只要在中國香港工作,就必須尊重「”一國兩制”的方針,即「”一國”之下的「”兩制”。

試問,香港高院的「”法官”有沒有踐行自己的誓言?

香港高院借「”司法”之名力挺暴徒?全國人大和港澳辦強硬發聲

*本文由樹木計劃支持,長安觀察出品,首發在今日頭條平台

2019-11-20 22:19:10 通過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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